关于要求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及时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通告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7条规定,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2条、第95条、第96条、第98条的规定(因超员驾驶、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)被扣留的机动车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,所得价款上缴国库;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;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;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 自2022年至今,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开展路检路查等行动中,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,其中的1437辆机动车,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经我大队通知后,长期未前来接受处理。请该1437辆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,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持有关合法证明、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,逾期我大队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置。 特此通告。
附件:
2023年小江中队拟报废车辆明细登记表.xlsx
2023年张黄中队拟报废车辆明细登记表.xls
2023年北通中队拟报废车辆明细登记表.xlsx
2023年寨圩中队拟报废车辆明细登记表.xlsx
2023年秩序中队拟报废车辆明细登记表.xlsx
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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